海陵区安监局对相关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禁放禁售告知
作者:张清
来源: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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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批准,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海陵区在新通扬运河以南、周山河以北、南官河以东、兴泰公路(经永定快速路、东风快速路至周山河)以西形成的区域内实施烟花爆竹禁放禁售。
为更好地服务辖区内的相关经营单位,海陵区安监局对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逐一上门告知,详细讲解相关规定政策,要求相关零售网点自2018年8月1日起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区安监局将依据《条例》要求依法撤回相关零售网点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旦发现零售网点2018年8月1日后仍然在上述禁放禁售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将依法立案查处,确保海陵区烟花爆竹禁放禁售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