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19291/2018-0009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其他
发布机构: 海陵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6-07
文 号: 泰海政办发〔2018〕56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陵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海陵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bet官网备用网站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陵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规范区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陵区区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全区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加强应急救援设施建设、安全文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等方面的项目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每年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由区财政局、安监局共同管理。

(一)区财政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区安监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 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执行;

3. 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4. 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安监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 配合区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2. 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 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4. 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5. 法规、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生产政策导向。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划和要求。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分配,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使用的规范、透明、高效。

(三)坚持突出重点。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具体包括:

1.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主要用于对市区级挂牌事故隐患项目整改进行补助,重点对高危行业和公共安全领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补助;

2. 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实训基地、技术支撑设施设备、监管监控信息平台、隐患排查信息系统装备的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等;

3. 应急救援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及装备购置及应急救援演练等;

4. 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装备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全区安监系统执法、监测、防护等所需装备建设等“科技兴安”项目建设及各镇街、园区安监机构标准化建设补助;

5. 安全文化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载体建设;

6. 安全风险评估项目。主要用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中小企业中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7. 安全生产奖励项目。主要用于对推进隐患排查整改等全区重点中心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奖励;公民举报、投诉重大事故隐患经确认属实的,按照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规定,对举报、投诉人给予一定奖励;

8. 区安委办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申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需准备以下申请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用途和使用效益等;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区级财政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责任表;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六条 凡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安全生产考核奖励项目除外),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各镇街、园区汇总后,报区安监局、财政局。区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区安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区安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安排方案,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项目由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涉及奖励、扶持企业的项目,须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八条 原则上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不超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九条 对政府承担的项目,应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资助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财政局和安监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安监局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程度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安监局负责会同及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虚假申报、违规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追回已安排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