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365bet官网备用网站门户网站上查询,也可在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分类》(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其他共五类。 政府信息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等内容。 ●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 http://jsj.tzhl.gov.cn/),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本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范围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单位掌握的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23-86611631,传真号码:0523-86611625。通信地址:税务桥西街21号,邮政编码:225300,电子邮箱地址:jsj@tzhl.gov.cn。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中国.泰州海陵”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泰州海陵”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本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523-8661163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政府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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