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公开形式
  凡列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将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
  (1)在“海陵区人民政府”网站(www.tzhl.gov.cn)予以公开;
  (2)部分重要的主动公开信息还将同时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及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3)在业务受理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告栏和查询电脑等设施,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询服务,政府信息查阅人可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4)在社区设立资料索取点,为居民提供信息小册子;
  (5)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内可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局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综合科,办公地址为泰州市东园290号,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23-86229334,传真号码86229334,通信地址: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综合科,邮政编码225300。
  (三)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局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海陵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www.tzhl.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综合科当面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登记发证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较为敏感内容的政府信息,由于公开或泄露会造成妨碍国家安全、损害企业或者个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等严重后果,因此,这部分信息本机关将免于公开。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86883158,地址:泰州市凤凰东路81号,邮编:2253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本局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